揣骨定穴高下法 第三

令患人正坐,曲脊伸臂。

 以指揣項後脊骨,自第一至第五

更有大,在第一上宛宛陷中,非有骨也。有骨處即是第一,二字《千金方》古方並作「椎」。王唯一校定《明堂經》改木旁為佳。

 逐以墨點記之,令上下端直分明

 墨點訖,便以蛤粉煅乾,即免有擦動。

 自第四至第五,更以蠟紙或篾,比量兩上下相去遠近,折為三分,亦以墨界脊上間,取第四下二分微多,第五上一分微少,用濃墨圈定,此是灸穴。

 相去六寸之中,以為兩穴高下遠近之准

 《千金方》謂穴近第五,用准望取之,故謂上三分之一也。

 更量兩,相去則同身寸一寸三分七厘微縮。

 有無大段,長短不同,以參合《甲乙經》自大至脊並二十一,共長三尺之法,若骨分明,縱有不同,穴以數為定。

 若以大至尾骨三尺法校之,則令其人平身正立,用勁直杖子,以地比度至臍中心截斷,回杖子於背上,當脊骨中杖子盡處,即是第十四下,第十五上,當中命門穴也。

 又自命門穴上,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,即是第四下九分七厘,第五上四分,其兩旁各三寸,乃膏肓腧穴﹝BL43﹞也。

 若自第一比向下,則當同身寸五寸一分有餘是也。

 然人身上下停長短各自不同,大概當以骨為定也。

 王冰注《素問》云:脊節為椎,脊穹為

    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             

揣椎骨定穴高下法

 

量臍心法

     

量命門穴上尺寸法

經筋醫理探源(永康堂‧張老師);Prof.Chang,Chen-Yi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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