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血證論》(清•唐容川撰) |
卷二: |
鼻衄﹝Nose_bleeding﹞: |
鼻為肺竅。鼻根上接太陽經脈。鼻孔下夾陽明經脈。內通於肺。以司呼吸。乃清虛之道。與天地相通之門戶。宜通不宜塞。宜息不宜喘。宜出氣不宜出血者也。 今乃衄血﹝epitaxis﹞何哉? 《金匱》謂::熱傷陽絡則衄血﹝epitaxis﹞。熱傷陰絡則便血﹝hematochezia﹞。陰絡者。謂軀殼之內。臟腑﹝zang-fu_viscera﹞油膜之脈絡。內近腸胃。 故主便血﹝hematochezia﹞。陽絡者。謂軀殼之外。肌肉皮膚脈絡之血。從陽分循經而上。則干清道。而為衄也。然則陽絡者。太陽陽明之絡脈也。 蓋太陽陽明。統走人身軀殼之外。陽絡之血。傷於太陽者。由背上循經脈。至鼻為衄。 仲景所謂:春夏發太陽者是也。傷于陽明者。由胸而上。循經至鼻。 仲景所謂:秋冬發陽明者是也。今分兩條論之。 |
太陽主開。春夏陽氣。本應開發。若一鬱閉。則邪氣壅而為衄。 其證:鼻塞頭痛﹝Headache﹞。寒熱昏憒﹝clouding_and_fretting﹞。或由素有鬱熱應春夏開發之令而動。或由風瘟暑疫。攻發而動。 又有:傷寒﹝Typhoid﹞失汗。邪無出路。因由血分泄而為衄。此名紅汗。乃邪欲自愈。 醫者不可不知。然即紅汗論之。可知太陽之氣。不得泄於皮毛。則發為紅汗。即可知太陽之熱。不得發越於外者。必逼而為鼻衄﹝Nose_bleeding﹞也。皮毛者。肺之合。太陽之氣。外主皮毛。內合於肺。鼻又為肺之竅。欲治太陽之衄者。必以治肺為主。 觀《傷寒論》。治太陽。用麻杏理肺。則知治肺即治太陽矣。法宜清瀉肺火。疏利肺氣。肺氣清。則太陽之氣自清。而衄不作矣。風寒外來。皮毛灑淅無汗者﹝anhidrosis﹞。麻黃人參芍藥湯如肺火壅盛。頭昏痛氣喘﹝asthma﹞。脈滑大數實者,人參瀉肺湯,加荊芥、粉葛、蒲黃、茅根、生地、童便。久衄血虛。用丹溪止衄散,加茅花、黃芩、荊芥、杏仁。 以上數方。鼻塞者。俱加麝香黃連。 蓋風寒雜證。鼻塞多是外寒閉之。此證鼻塞者尤多。乃是內火壅之。 如用羌活。則鼻愈塞矣。 故用黃連麝香。以開火之閉。衄血﹝epitaxis﹞既止。宜多服止衄散原方。及六味地黃湯以收功。 又有:腎經虛火。浮游上行。幹督脈經而衄血者﹝epitaxis﹞。必見腰痛﹝Lumbar_Pain﹞項脊痛。頭昏足厥冷等證。 所以然者。腎經虛火上行故也。宜用止衄散。去黃芪。加碎補、牛膝、續斷、粉葛、鹿角尖、童便、元參治之。 蓋督脈麗於太陽。 故以治太陽者。兼治督脈。亦猶衝脈麗于陽明。而以治陽明者。兼治衝脈也。太陽為少血之經。督脈乃命元之主。其血均不可損。衄止後。即宜用地黃湯,加天冬、阿膠、血餘、五味以補之。 |
陽明。主闔秋冬陰氣。本應收斂。若有燥火傷其脈絡。熱氣浮越。失其主闔之令。逼血上行。循經脈而出於鼻。 其證:口渴﹝Thirst﹞、氣喘﹝asthma﹞。鼻塞孔幹。目眩﹝dizzy_vision﹞、發熱﹝fever﹞。或由酒火。或由六氣之感。 總是陽明燥氣。合邪而致衄血﹝epitaxis﹞。 蓋陽明本氣原燥。病入此經。無不化而為燥。 治法:總以平燥氣為主。瀉心湯,加生地、花粉、枳殼、白芍、甘草。或用犀角地黃湯,加黃芩、升麻。大解熱毒。鼻衄﹝Nose_bleeding﹞止後。宜用玉女煎。加蒲黃以滋降之。再用甘露飲多服以調養之。肆飲梨膠、藕汁、萊菔汁、白蜜等。 皆與病宜。 |
以上兩條。 治法:各異。然鼻總系肺經之竅。血總系肝經所屬。 故凡衄家。目必昏黃。 仲景云:目黃者衄未止。目了慧者。其衄已止。以肝開竅於目。血擾肝經。 故目黃也。治宜和肝。而其血犯肺竅出。又宜和肺。今且不問春夏。不分秋冬。 總以調治肝肺為主。生地黃湯治之。服後衄止。再服地骨皮散以滋之。 蓋不獨衄血﹝epitaxis﹞宜治肝肺。即一切吐咯。亦無不當治肝肺也。肝主血。肺主氣。治血者必調氣。舍肝肺而何所從事哉。 |
又凡衄血﹝epitaxis﹞。久而不止。去血太多。熱隨血減。氣亦隨血亡矣。此如刀傷。血出不止。則氣亦隨亡。而血盡則死也。急用獨參湯救之。 手足冷。氣喘﹝asthma﹞促。再加附子。以引氣歸根。 如其人鼻口黑黯。面目茄色。乃血乘肺臟之危候。緩則不救。二味參蘇飲治之。此等危證。 在所不治。用參蘇飲。亦理應如是救濟耳。其效與否。非敢期必。 按病在腸胃者。藥到速。病在經脈者。藥到緩。衄血﹝epitaxis﹞病在經脈。兼用外治法。亦能取急效。用十灰散塞鼻。併吞咽十灰散。為極穩妥。或用人爪甲。為末。吹鼻止衄。或用壁錢窠塞鼻。取其脈絡以維護之。龍骨吹鼻。能乾結血孔免衄。白礬吹鼻。性走竄截血。醋和土敷陰囊﹝scrotum﹞。囊為肝所屬。肝主血。敷囊以收斂肝氣。則肝血自止。上病取下。治尤有理。鱔血滴鼻中。鱉血點鼻。溫水浸足。使熱氣下引。捆病患中指。用濕紙貼腦頂。熨斗熨紙令乾。乃湯熨取火之法。數者或效或不效。備錄其方。以資采擇。 |
衄家不可發汗。汗則額陷。 仲景已有明禁。以此例推。可知一切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。均不宜發汗。 醫者慎之。雖與吐咳諸證不同。然其為血一也。宜參看各門。庶治之百不失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