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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血證論》(清•唐容川撰)

 卷一:

 用藥宜忌論:

汗、吐、攻、和。為治雜病﹝miscellaneous_diseases﹞四大法。

 而失血之證。則有宜不宜。

 傷寒﹝Typhoid﹞過汗傷津液。

 吐血﹝haematemesis﹞既傷陰血﹝yin-blood﹞。

 又傷水津。則水血兩傷。然枯骨矣。

 故仲景於衄家嚴戒發汗。衄忌發汗。吐咯可知矣。

 夫脈潛氣伏。斯血不升。發汗則氣發洩。吐血﹝haematemesis﹞之人。氣最難斂。發洩不已。血隨氣溢。而不可遏抑。

 故雖有表證。止宜和散。不得徑用麻桂羌獨。果系因外感失血者。乃可從外表散。然亦須斂散兩施。毋令過汗亡陰。

 蓋必知血家忌汗。然後可商取汗之法。

 至於吐法。尤為嚴禁。失血之人。氣既上逆。若見有痰涎﹝Phlegm-drool﹞。而復吐之。是助其逆勢。必氣上不止矣。

 治病之法:上者抑之。必使氣不上奔。斯血不上溢。降其肺氣。順其胃氣﹝stomach_qi﹞。納其腎氣。氣下則血下。血止而氣亦平復。

 血家最忌是動氣。不但病時忌吐。即已愈後。

 另有雜證。亦不得輕用吐藥。往往因吐便發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。

 知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忌吐。則知降氣止吐。便是治血之法。或問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多虛。

 汗吐且有不可。則攻下更當忌矣。予曰不然。血之所以上者。以其氣騰溢也。 故忌吐汗。再動其氣。

→【﹝艹小﹞:音,ㄋㄧㄝˊ。意:然:疲倦的樣子,如「苶苶疲役而不知其所歸」。】

 至於下法。乃所以折其氣者。

 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氣盛火旺者。十居八九。當其騰溢。而不可遏。正宜下之以折其勢。

 仲景陽明證。有急下以存陰法。

 少陰證。有急下以存陰法。

 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火氣太盛者。最恐亡陰。下之正是救陰。攻之不啻補之矣。特下之須乘其時。

 如實邪久留。正氣已不復支。或大便溏﹝Sloppy_stool﹞瀉。則英雄無用武之地。只可緩緩調停。純用清潤降利。以不違下之意。斯得法矣。

至於和法。則為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之第一良法。

 表則和其肺氣。

 裏者和其肝氣。而尤照顧脾腎之氣。

 或補陰以和陽。或損陽以和陰。或逐瘀以和血。或瀉水以和氣。或補瀉﹝Supplementation_and_draining﹞兼施。或寒熱互用。

 許多妙義。未能盡舉。四法之外。

 又有:補法。

 血家屬虛癆門。未有不議補者也。即病家亦喜言補。

 諸書重補者。尤十之八九。

 而不知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之補法。亦有宜有忌。

 如邪氣不去而補之。是關門逐賊。

 瘀血﹝blood_stasis﹞未除而補之。是助賊為殃。

 當補脾者十之三四。

 當補腎者十之五六。

 補陽者十之二三。

 補陰者十之八九。

 古有:補氣以攝血法。此為氣脫者說。非為氣逆者說。

 又有:引火歸元法。此為水冷火泛者立說。非為陰虛陽越者立說。

 蓋失血家如火未發。補中則愈。

 如火已發。

 則寒涼適足以伐五臟之生氣。

 溫補又足以傷兩腎之真陰。惟以甘寒。

 滋其陰而養其陽血。或歸其位耳。

 血家用藥之宜忌。大率如是。知其大要。而後細閱全書。乃有把握。

經筋醫理探源(永康堂‧張老師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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