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針灸大成》【中指取寸】: |
頭部: |
前髮際至後髮際,折作十二節,為一尺二寸。 前髮際不明者,取眉心直上行三寸。 後髮際不明者,取大椎﹝DU14﹞上行三寸。 前後俱不明者,折作一尺八寸。 頭部直寸,並依此法取。 眼內眦角至外眦角為一寸,頭部橫穴,並依此穴寸法取。 |
神庭穴﹝DU24﹞至曲差﹝BL04﹞穴、曲差﹝BL04﹞穴至本神﹝GB13﹞穴、本神﹝GB13﹞穴至頭維﹝ST08﹞穴各一寸半,自神庭﹝DU24﹞至頭維﹝ST08﹞共四寸半。 |
背部: |
大椎穴﹝DU14﹞至尾骶骨穴,共計二十一椎,通作三尺,故謂人為三尺之軀者,此也。 上七椎,每椎一寸四分一厘,共九寸八分七厘。 中七椎,每椎一寸六分一厘,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。 下七椎,每椎一寸二分六厘,共八寸八分二厘。 |
第二行,俠脊﹝BL11﹞各一寸半,除脊一寸,共折作四寸,分兩旁。 |
第三行,俠脊﹝BL11﹞各三寸,除脊一寸,共折作七寸,分兩旁。 |
腹部: |
膺部腹部橫寸,並用對乳間橫折作八寸。 膺腹橫寸取穴,悉依上法。直寸取穴,依中行心蔽骨下至臍,共折八寸。 人無蔽骨者,取歧骨下至臍心,共折九寸取之。 臍下至毛際橫骨﹝KI11﹞,折作五寸。 天突﹝RN22﹞至膻中﹝RN17﹞,折作八寸,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﹝RN16﹞,上取天突﹝RN22﹞,下至中庭﹝RN16﹞,共折九寸六分。 |
手足部、並背部橫寸,並用中指寸取之。 |
中指同身寸圖: |
男左女右,手中指第二節內廷,兩橫紋頭相去為一寸。 取稻稈心量,或用薄篾量,皆易折而不伸縮為准,用繩則伸縮不便,故多不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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