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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血證論》(清•唐容川撰)

 卷一:

 脈證死生論:

醫者。 所以治人之生者也。未知死。焉知生。知死之無可救藥。則凡稍有一毫之生機。自宜多方調治。以挽回之。欲辨死生。惟明脈證。

高士宗以

 吐血﹝haematemesis﹞多者為絡血。

 吐血﹝haematemesis﹞少者為經血﹝menstrual_blood﹞。

 謂吐多者病輕。吐少者病重。而其實經散為絡。絡散為孫絡。

 如幹發為枝。枝又有枝。要皆統於一本也。

 以經絡﹝meridian﹞之血分輕重。實則分無可分。

醫旨又謂

 外感吐血﹝haematemesis﹞易治。

 內傷吐血﹝haematemesis﹞難療。

 三指禪謂齒衄﹝bleeding_gums﹞最輕。鼻衄﹝Nose_bleeding﹞次之。嘔吐﹝vomiting﹞稍重。咳咯唾血﹝spitting_blood﹞為最重。

 謂其病皆發於五臟。

 而其血之來最深。不似嘔吐﹝vomiting﹞之血。

 其來出於胃間。猶淺近也。

 此如仲景近血﹝nearby_anal_bleeding﹞遠血﹝distant_anal_bleeding﹞之義。

 以此分輕重。于理尚不差謬。

 第鼻衄﹝Nose_bleeding﹞、嘔吐﹝vomiting﹞血。雖近而輕。而吐衄不止。亦有氣隨血脫﹝blood_depletion﹞。登時即死者。

 咳咯唾血﹝spitting_blood﹞雖遠而重。亦有一哈便出。微帶數口。不藥可愈者。仍不可執以定死生矣。

 夫載氣者。血也。而運血者。氣也。人之生也。全賴乎氣。

 血脫﹝blood_depletion﹞而氣不脫。雖危猶生。一線之氣不絕。則血可徐生。復還其故。血未傷而氣先脫。雖安必死。

 以血為魄。而氣為魂。魄未絕而魂先絕。未有不死者也。

 故吾謂定血證﹝blood_syndrome﹞之死生者。全在觀氣之平否。吐血﹝haematemesis﹞而不發熱者﹝fever﹞易愈。

 以榮雖病而衛不病。陽和則陰易守也。發熱者﹝fever﹞難治。

 以血病氣亦蒸。則交相為虐矣。

 吐血﹝haematemesis﹞而不咳逆者易愈。咳為氣嗆。血傷而氣不嗆。是腎中之水。能納其氣以歸根。

 故易愈。若咳不止。是血傷火灼。腎水﹝kidney_edema﹞枯竭。無以含此真氣﹝genuine_qi﹞。

 故上氣咳逆為難治。

 再加喘促﹝hasty_panting﹞。則陽無所附矣。

 大便不溏者。猶有轉機。可用滋陰之藥。以養其陽。

 若大便溏﹝Sloppy_stool﹞。則上越下脫。有死無生。再驗其脈。脈不數者易治。

 以其氣尚平。脈數者難治。以其氣太疾。浮大革數而無根者。虛陽無根據。沉細澀數而不緩者。真陰損失。

 皆為難治。若有一絲緩象。尚可挽回。若無緩象。或兼代散。死不治矣。

 凡此之類。

 皆是陰血﹝yin-blood﹞受傷。而陽氣無歸。

 故主不治。若陰血﹝yin-blood﹞傷。而陽氣不浮越者。脈雖虛微遲弱。亦不難治。但用溫補。無不回生。

 蓋陽虛氣弱者易治。惟陰虛氣不附者為難治。所謂血傷而氣不傷者。即以氣之不傷。而知其血尚未盡損。

 故氣猶有所歸附。而易愈也。氣之原委。吾於水火血氣論已詳言之。參看自見。

 

經筋醫理探源(永康堂‧張老師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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